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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法律顾问网-法律专家喻钧禾律师
  交强险“互碰自赔”自2009年2月起实施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合肥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9-3-1 9:05:02

 

 交强险“互碰自赔”自2009年2月起实施

 


   损失2000元以内,只有车损,车主将可直接到自己投保公司索赔。
交强险“互碰自赔”机制将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,意味着2000元以内,损失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,车主将可以直接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。
“互碰自赔”是指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,双方都有责任,损失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,各事故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。此前,保监会已经推出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、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。 “实行了互碰自赔可以节省车主时间,不用往返各方保险公司查勘索赔。”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解释说,对于当时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,车主可以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。确定满足条件的话,按照互碰自赔处理,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也必须无条件认可。
同时,投保的机动车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。比如,北京投保的车辆开到河北,与一河北车辆发生碰撞,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,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,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。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,可以采用“互碰自赔”方式,凭交通警察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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